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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审判优秀案例
——达某诉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作者:多俊杰 宝金霞  发布时间:2022-01-14 14:24: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4日,达某向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申请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五道街二段房屋登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斯某持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达某与斯某均持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涉案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该院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达某遂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民事诉讼。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诉讼过程中,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原房屋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系国有房屋改制,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将应缴税款以达某名义缴纳后入住涉案房屋,同时于2010年5月24日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斯某等六人提出,原房屋所有权人努某系斯某的母亲,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在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均对涉案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释明和沟通,2021年3月5日,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六道街二段的房屋归原告达某所有;二、原告达某收到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给付被告斯某等六人75,000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同时,达某以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行政裁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情形,因行政与民事之间存在相互制约、裁判不统一、循环诉讼及相左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等问题,这类纠纷往往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妥善解决。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有效诉讼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兼顾司法裁判统一,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树立公正高效司法权威,最终实质化解争议。本案行政诉讼当事人所诉的系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但其最关注的是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而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的解决根源在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即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前提和基础。本案通过找到案件症结所在,厘清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及案件背景问题,通过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全程,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赖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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