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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旗人民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审理首例“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
作者:周德顺 罗杨  发布时间:2022-01-15 14:37:49 打印 字号: | |

1月14日,鄂温克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该案法官以电子版形式向原、被告双方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这也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某与内蒙古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件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双方对拖欠工资、加班费、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争议较大,并且该案经鄂温克旗劳动人事仲裁委审理,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予以驳回。

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情况,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双方争议较大,可能存在需要调查证据等情形,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增加原告的诉讼费用,故承办法官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采用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独任审理模式。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条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赖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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