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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学生课间嬉戏 事故谁来担责?
作者:多俊杰 魏晓霞  发布时间:2023-11-06 15:23:52 打印 字号: | |


 

学生在校课间玩学校配置的滑梯、跷跷板等设施时,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情况学校、家长应负责吗?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7日,小学生郑某某(原告)在某学校教学楼西侧活动场地玩跷跷板时,因跷跷板底部与地面连接处突然断裂,造成郑某某两颗门牙断裂、右眼眉上面、鼻尖部位、上嘴唇受伤。原告认为学校在已发现跷跷板出现断裂,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使用,造成原告郑某某受伤的结果,学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学校支付郑某某医疗费、后期种植牙费用等共计50000元,并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以案说法

学校对配置的供学生玩耍的娱乐设施,应积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学校对娱乐设施未尽到安全隐患排查和学生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郑某某与学校达成调解:案涉事故责任由学校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由学校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郑某某进行赔付。

法官提醒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学校在传授课堂基础知识的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校园安全事关重大,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学校要在日常教学中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注重平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孩子在校遵守安全纪律、远离危险区域,并加强个人保护、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建议学校投保校园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多俊杰、魏晓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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